反垄断法实施,商家表现淡定_66KM
2023-04-03
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公布了《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》,涉及价格、区域销售、售后服务、二手车等领域的横向和纵向垄断概念,并以实务举例,明晰了部分垄 断和可被豁免的情形,划定了红线,应该说,是非常严厉的。然而,多少有些出人意料的是,国际商报在采访时发现,相关厂商对《指南意见稿》的反应很淡定。
多位汽车生产厂商与经销商,以及包括律师在内的业内人士对国际商报表示,企业经过2014年和2015年的反垄断合规调整之后,《指南意见稿》中包括价格、跨区域销售、售后服务等规定不会对现有厂商关系和运营模式产生大的影响。
一位厂商相关负责人称:“征求意见稿比较符合现实的情况。对于跨区域销售有一些情形可以豁免,价格方面目前任何一个主机厂(汽车厂商)对价格都不具备影响力,所以《指南意见稿》比较合理,厂商和经销商是可以执行的。”
但同时,上述受访者也提出,《指南意见稿》中将经销商的“授权”概念取消,或将深刻地改变汽车行业未来的商业生态。与此同时,在竞争日趋激烈的“新常态”之下,也呼吁除垄断之外,政策也应关注低价甚至底价竞争对汽车产业生态链的伤害。在 价格纵向垄断方面,厂商和经销商都表示目前已是“今非昔比”。《指南意见稿》提出,“如果由于协议一方的压力或激励,建议价、指导价或最高价被多数或全部 经销商所执行,在实质效果上等同于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时,根据个案具体情形,该等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。”由此被认为涉 及垄断行为。去年,奔驰由于在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期间,通过电话、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,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 级、S级整车的最低转售价格,被江苏省物价局开出了3.5亿元的罚单。而克莱斯勒也由于在2012年至2014年间与经销商存在限定转售价格、售后价格两 方面的行为,于2014年9月被上海市物价局依据《反垄断法》处以3000余万元罚款,对其在上海的3家经销商罚款共计214万元。
上述厂 商负责人向国际商报表示,在过去两年,随着汽车市场增速放缓,汽车价格已经一再走低,“目前价格基本上一天一个变化,新车上市不久就会折价。”与此同时, 虽然任何一家主机厂都希望价格下降不要太快,但由于市场增长乏力,加之之前规划的产能需要释放,新车型也将不断上市,导致价格持续波动,“这种情况下,主 机厂对价格不具备任何的影响力。”“至少在2020年之前,各大主机厂都不会触犯指南中规定的价格问题。”
而一位豪华品牌经销商则更直白地 给国际商报算了一笔账,目前即使是德系豪华三强的新车实际销售折扣率也高达到15%到20%左右,进口车的折扣率更是在20%至30%左右。而主机厂给经 销商的返点政策一般在10%左右,因此目前经销商卖车已是低于成本价的竞争,无从谈起指导价或最低限价。
这位经销商表示,由于金融及店面运营成本上升,基盘客户上升比例减少,经销商售后利润与店面运营成本的比例仅为0.5左右,而过去这一比例在成熟品牌5年以上的经销商处可达0.8以上,实现售后养店的合理运营模式。
在售后利润贡献减小、新车持续亏损的情况下,目前大部分经销商的盈利水平已受到极大的挑战。“在反垄断,鼓励竞争的同时,还应当从产业生态链的角度考虑,制定一定的政策法规,加入成本定义,干预这种低于成本、无底线的无序竞争。”这位经销商向国际商报表示。
对此,上述厂商负责人表示,主机厂也在想办法,与经销商进行密切沟通,调整相关商务政策,帮助经销商度过难关,“但不会在价格上做文章,毕竟也做不了文章”。
取消“授权”应明确追责体系
“对授权概念的取消将会对未来产生较大的影响。对于主机厂来讲,商业模式将会发生变化;对于坚持授权经营的经销商来说,则要面临新的市场环境。”上述厂商负责人向国际商报表示。
在此次《指南意见稿》中,已不再有“授权经销商”的说法。以区域和客户限制的条款为例,其表述为:“下述四类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通常能够严重限制竞争,导致 高价并减少消费者的选择,因而不能直接适用《反垄断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。”“限制经销商的被动销售”、“限制经销商之间交叉供货”、“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 向最终用户销售汽车维修服务所需配件”、“除代工协议的情形,汽车制造商与配件、修理工具、检测仪器或其他设备供应商之间达成约定,限制此类供应商向经销 商、维修商或最终用户销售有关配件、修理工具、检测仪器或其他设备。”
价格纵向垄断方面,厂商和经销商都表示目前已是“今非昔比”。《指南意见稿》提出,“如果由于协议一方的压力或激励,建议价、指导价或最高价被多数或全部 经销商所执行,在实质效果上等同于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时,根据个案具体情形,该等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。”由此被认为涉 及垄断行为。